更新时间:2022.06.02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合同也可以也可以基于单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
仓储合同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
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一般有如下约定: 1、按合同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材料; 2、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
《民法典》规定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制定仓储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人和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只是暂时转移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涉外合同的规定有: 1、涉外合同可参照《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仓储合同条款一般包含:货物的基本信息条款、货物验收条款、进出库存条款、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保管费用条款、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货物的保管期限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