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抵押的土地必须是是有偿转让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在不转移对特定物的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合为货币。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质押,所以土地的使用权只要可以转移就可以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
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主债务的合同; 2、抵押的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6、地价的评估以及确认的报告。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权利人的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子女出生证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流程: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