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6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
终止了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果了。终止了的合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是,合同期届满而未履行,也就是合同期内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这时仍有法律效应。另一方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合法权益,比如去诉讼。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违约解除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违约解除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违约解除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违约解除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受托人履行的义务也不一样。 如果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原因是因为解除委托合同,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赔偿适当的损失。 因委托人的死亡、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导致委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合同尚未到期,对方终止合同的话,不一定能够获得赔偿。具体来说,能否获得赔偿主要看对方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如果对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这时候遭受损失的守约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如果对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