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虚假债权转让是指银行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虚假债权转让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 (二)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三)真债权假合同
转让虚假债权是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银行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将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具体的情形包括:不良资产转让前已受清偿;已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等。
以下情形一般属于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转让后债权人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前,因债权人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可以债权人未尽义务之由要求债
(1)剥离前已受清偿。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3)真债权假合同。 (4)新贷还旧贷。 (5)法律上不能。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可以转让该购房合同。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
虚假债权转让无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时虚构债权转让金额的,该行为是无效的,虚假债权转让金额是属于欺诈的行为。如果对方因此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合同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条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都有以下情形: 1、债务人已全部履行债务,债权已受清偿; 2、伪造债权合同; 3、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合同。 1、购房合同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主要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买卖双方整个买卖过程履行的主要依据。 2、是按揭贷款的必备材料。 3、是缴纳营业税(卖方)、契税(买方)的依据之一。 4、是办理
1.剥离前债务人已全部履行,但由于债权人失误转让的;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 3.真债权假合同; 4.债权人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操作失误; 5.法律上不能;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该安置房的指标是属于可转让的,那么只要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但如果该安置房的指标是不可转让的,那
可以。我国有关法规和政策并没有禁止回迁安置房的转让。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仅是一种拆迁安置利益,将其转让只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依法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合同未付款依然成立,即双方未约定以付款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约定以付款为生效条件但主合同已履行的同样认定为合同成立,约定以付款为生效条件且主合同未履行的认定为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