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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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南宏加油站因缺乏经营流动资金向南洋农村信用社申请65万元的借款。双方签定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洋信用社向南宏加油站提供65万元的一年期贷款,贷款期限自1997年2月4日起至1998年2月4日止,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0.08%乘以上浮60%,即年利率为16.128%,贷款以南宏加油站依法享有使用权的2153.7平方米土地[宗地号FGC10,土地证号为南国用(1996)第8000282]作为抵押,抵押期限自1997年2月5日至1998年2月5日。1998年2月4日,贷款期限届满,贷款人南宏加油站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01年12月29日。之后,南洋农村信用社于2002年11月6日、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2月29日先后三次向南宏加油站发出催款逾期贷款通知书,均由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刘学明在回执上签收,但仍未履行清偿责任。2006年12月25日南洋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在证据交换阶段,南宏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刘学明出示其已于2000年11月8日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的材料及批复(同年12月21日市工商局核准注销)。证据显示:南宏加油站于1996年工商登记为乡办集体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乡企业办自筹拨给30万元,该站的一切资金使用,盈利后续年归还”。1998年3月注册资金变更为51万。199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出资一栏为:市东南综合贸易部出资45万,刘学明出资6万。但贸易部未在年检报告书上盖章确认。这是案例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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