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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2019-07-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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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泉律师

2019-07-16回复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乙************************   第五条经营范围:(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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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xxxx万元100%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 xx,身份证号: xxxx,住址:xxx;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 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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