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精选问答 > 我国票据交付转让效力的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观点分析

我国票据交付转让效力的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观点分析

2020-05-22 10:47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推荐答案

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2回复

由于我国没有票据交付转让的明文规定,审判部门因认识不一以致判决各异。不少法院判决认为票据单纯交付发生票据权利转让效力。例如,“重庆海来科贸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五金交电化工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案”[2],“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3]。也有法院判决认为票据单纯交付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就笔者所收集、了解的信息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交付转让有效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交付转让无效的,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究其原因,认定有效、无效似乎都正确,二审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一审判决。 理论界对票据交付转让效力的认定见仁见智,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 其一,否定交付转让的效力。此观点认为:“我国票据法没有将单纯交付规定为一种票据转让的法定方式,所以,依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的受让人不能享有票据法的特别保护。”[4] 其二,肯定支票交付转让的效力。具体地说,交付转让支票有效,交付转让本票或汇票无效。易言之,我国票据法只认可支票交付转让而不认可汇票、本票的交付转让。谢怀拭先生认为:“由于我国《票据法》既不承认无记名汇票,又不承认空白背书票据,因此也就不允许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汇票。对于本票也只是承认记名本票,所以本票只能通过背书交付的方式转让。至于支票,尽管承认不记名支票,从理论上说当然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不记名支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得很短,且均为即期支票,加之支票转让限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因此无论交付转让还是背书转让支票都无甚意义。”[5]尽管谢怀拭先生没有直白地说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行为适用于我国支票制度,但是其认为我国支票交付转让的障碍在于支票提示付款期间短和同城交易的特点,而不是法律,因此可以认为谢先生持我国允许支票单纯交付转让的观点。一些学者在其论著中明确表示单纯交付支票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后果。“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而将票据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是票据交付。无记名式票据,适用这种转让方式。我国《票据法》仅规定支票可为无记名,因此,只有无记名的支票才能适用这种转让。”[6]“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均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并且我国只有限地承认空白支票的存在(见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所以在我国,票据在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仅指背书转让和空白支票的交付。只有依据票据转让方式受让票据,转让人的前手能对抗转让人的抗辩,对受让人行使时才受限制。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种情形下的票据转让,才有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余地。”[7]以上观点都认为我国《票据法》确认票据交付转让行为适用于空白支票的转让。 时下审判实践多数认为支票当事人有权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例如,“李云锦诉北京比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的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单纯交付票据行为发生转让票据权利的后果。[8]法院的判决理由包括:(1)《票据法》第31条规定了“‘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途径”;[9](2)符合交易习惯,因为《票据法》第31条“制订的初衷即在于方便商业交往中的票据流通,减少背书次数和被追索的程序和次数,也符合商业交易的惯例”;[10](3)只要持票人不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出票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票据行为负责。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世车诉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案”时认为:“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持票人是由于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取得票据,应当对此承担据证责任。”[11]这表明,若无非正当原因而取得票据之情形,票据债务人都应对自己的签章负责。 其三,否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强调发生一般债法上的效力。个别学者认为纵然记名票据也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只是该转让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仅发生债法上的效力。“单纯交付转让记名票据或完全背书票据,可以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只是不受票据法的保护,而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其理论依据是,在通常情况下采取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转让方式,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便捷,对持票人来说是一种有利的方式,但不能由此对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票据转让方式一概加以否定,在票据权利发生转移时,是依据票据法转让方式进行的,还是依据非票据法转让方式进行的,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依票据法转让方式将票据权利移转,可以得到票据法的特别保护,依非票据法上转让方式进行的票据权利移转,是依普通债权的转让方法转让票据,则不能得到票据法的特别保护,只能得到民法的一般保护。”[12]

展开更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同类普法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彩礼是指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处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要返还彩礼。

律师普法更多>>
  • 审判实践中彩礼的认定和处理为
    审判实践中彩礼的认定和处理为

    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021.04.15 57
  • 我国外界报案的地点
    我国外界报案的地点

    我国的报案地点应该在案发地报警。

    2020.10.11 105
  • 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
    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

    2020.06.21 67
专业问答更多>>
  • 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

    2022-02-15 15,340
  • 审判实践中离婚的效力是什么?

    考虑到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签订时便存在诸多的复杂因素,比如:一时赌气为了尽快离婚,协议约定额内容明显有失公平;假结婚未逃避债务导致弄假成真;被恐吓胁迫或者为了孩子而妥协。夫

    2021-07-06 15,340
  • 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下:首先,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其次,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

    2022-03-30 15,340
  • 国有产权转让的效力

    国有产权应当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否则无效,但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

    2021-12-30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土地转让和转包的区别有几点 01:23
    土地转让和转包的区别有几点

    第一决定权不同。转包是在原承包人与村内承包合同不变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第三方。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用经过发包方同意,但转让必须由发包方同意即可转让。第二法律后果不同。转包是在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待转包时间到期后

    1,554 2022.04.15
  • 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 01:07
    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

    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13,985 2022.04.17
  •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00:53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签署协议的双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否有能力,有资质签订该协议。第2个方面,该协议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第3个方面是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322 2022.04.17
房产纠纷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有问题
就会有解决办法
在线咨询

离婚、工伤、刑事、债务... 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