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精选问答 > 是不是应在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是离婚时应该一方履行给困难的另一方的

是不是应在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是离婚时应该一方履行给困难的另一方的

2019-02-16 20:47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推荐答案

梅琳律师

2019-02-16回复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展开更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同类普法

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的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普法更多>>
专业问答更多>>
法律短视频更多>>
  • 什么是房屋居住权 00:55
    什么是房屋居住权

    房屋居住权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遗嘱继承的方式,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当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此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

    3,461 2022.04.15
  • 什么是房屋永久居住权 01:06
    什么是房屋永久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

    18,070 2022.04.15
  • 离婚时一方的生意是共同财产吗 01:49
    离婚时一方的生意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范畴的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

    790 2022.04.15
有问题
就会有解决办法
在线咨询

离婚、工伤、刑事、债务... 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