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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未婚生子社会抚养费标准

2022-03-1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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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回复

(一)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五)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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