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与公证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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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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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称为“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消失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有限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法人资格由其机关或者代表行使。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争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双方都有权提起。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就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则谁主张,谁举证。是否使用调解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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