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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22-11-0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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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5回复

伊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凡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并享受当地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家庭(以下称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1、租赁补贴。采取向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发放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约6.67平方米(每1.5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租金补贴标准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价格与现承租作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平均租金价格之差额给予租金补贴。 2、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对象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为主,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向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提供符合其家庭状况的公有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现行承租公房租金的70%执行,其余30%租金由政府补贴给廉租住房经管部门。 3、租金核减。对承租现住公有住房的廉租对象给与现行租金30%的补贴。 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市、县(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 1、市、县(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2、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3、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以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具体安排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4、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申请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退出制度。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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