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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

2023-05-0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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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回复

轻伤害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故轻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八十八条和六部委司法解释第4条又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经鉴定为轻伤害的,可以根据级别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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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并案管辖。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其中,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 (四)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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