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结婚登记应当给予哪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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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如果是外国人、港澳台等人士,在内地结婚的,必须满足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 2、非自愿的。欺骗或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婚姻,所以也不能结婚。 3、已有配偶的。中国实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结婚,即使外国一方法律规定与我国不同的,也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如果是外国人需要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结婚双方没有密切血亲关系。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这个是自始无效的婚姻,所以这样的涉外婚姻结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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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登记结婚以下情况理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当事人非自愿;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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