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精选问答 >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吗?什么是票据权利的法定性有哪些本质特征。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吗?什么是票据权利的法定性有哪些本质特征。

2020-06-17 17:31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推荐答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17回复

权利法定性是绝对权的本质性特征。无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内容、种类、变动都为法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绝对权的权能,不能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也不能通过约定创造权利变动方式。尽管绝对权法定性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理由有多个,其根本在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让权利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约定绝对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客观不能。由此,绝对权的法定性是绝对权的支配性、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的必然推论。票据权利属于债权,以特定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保障权利的实现,票据债权的法定性之科学基础和理论根据又是什么?票据债权的法定性为票据本质所决定。票据的本质是信用工具。早期的票据本质并非如此,那时,囿于简单商品交换的局限,票据的本质为银钱输送工具。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远期货物买卖成为交易常态。商品的现实取得和未来对价给付成为常态。财产的付出与取得出现了时间差。商品交换者以信用保障交换利益时间差造就了期待利益的实现。当这种信用可以像动产一样转让,则将极大促进商事交易,增加交易量,繁荣经济。票据充任了这一角色,成为信用工具。作为信用工具的票据制度为第三人而设。在债权债务人之间,信用可以使可期待利益实现,但是作为工具的信用没有实际意义。信用工具只有成为流通工具时方显“英雄本色”。作为信用工具的票据应当在流通中发挥其信用功能。票据的信用功能在流通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为鼓励票据交易,助长票据流通,将票据确定为一种创设新权利的证券,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民事权利,尽管该新权利为债权,但是为流通而设,因此权利的内容、种类、变动应当法定,以保障交易第三人不受不测风险之损害。票据权利的法定性首先表现为票据权利内容[15]的法定性和票据种类[16]的法定性。票据权利的内容与票据种类彼此关联,相互作用。不同的票据种类具有不同的票据权利内容,票据权利的不同内容决定了票据的不同种类。票据种类的法定反映了票据权利内容的法定。例如,汇票持票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不获承兑或付款的,有权向前手追索;本票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有权向前手追索;支票持票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有权向前手追索。票据种类和票据权利的内容之所以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确定,是因为票据的流通性。商事交易要求交易客体必须具有可识别性。票据交易的客体是票据权利。其可识别性在于权利内容的确定、外观性、文义性和法定性。只有如此,才能使权利定型,才能使权利证券化、证券动产化,以便于流转,同时确保交易安全。票据种类和票据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排除通过约定产生票据种类和权利的内容。[17]一般债权则不然,债权的内容可由当事人的意志确定,例如,合同债权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合同的内容,而合同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纵然同一种类的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而差别甚大。票据权利人对不同的票据义务人的权利内容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也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于持票人的义务不同。出票人、背书人的票据责任是担保承兑、担保付款;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相同;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付款。票据债权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的票据债权是追索权,对于承兑人的票据债权是付款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须提供拒绝证明,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无须提供拒绝证明。这些责任的区别也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特约减免或加重票据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各国票据制度都明确规定票据的种类,从而确定票据的内容。我国《票据法》亦然。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明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同法第19条第2款又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其他任何国家的票据中都未曾见银行汇票的签发,究其原因,在于票据种类的法定性。票据权利的法定性,必然表现为票据权利变动的法定性。票据权利变动表现为票据的签发取得、票据的背书转让或质押、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承兑、票据的保证,是票据权利创设、转让、变更、设定、消灭的总称。票据权利的变动有依据票据行为而为,也有依据票据行为以外之事由(如继承、法人的合并)。票据权利依票据行为而变动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不能约定创造新的方式,更不能通过特约改变法定方式。例如,各国都存在自然人或法人签发本票的现象,而我国却未见此情形。究其原因,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明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再如,日内瓦统一公约参加国的票据制度中都允许签发定日付款的本票,我国则不允许,因为我国票据制度规定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审判实务中应依据交易习惯认定票据单纯交付有效的观点值得商榷。交易习惯可以是其他民事或商事权利变动的规则,但不能是票据权利变动的规则。其理由如前所述,票据交易应被纳入法律确定的规则轨道。不能否认,大量的票据规则来源于票据交易习惯,如空白票据制度、空白背书制度等,但是票据交易习惯只有被上升为可适用之规范,才能作为票据法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关于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视同被背书人之记载的规定,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国票据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通过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而现实票据交易中出现大量的空白背书行为,发生纠纷时一些法院认定空白背书因违反我国《票据法》第30条关于“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之规定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交易习惯,结合实际作了上述空白背书行为有效的司法解释。随着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空白背书的交易习惯被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果认为交易习惯可以作为票据法的渊源,则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无疑是蛇足之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第2款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开实施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这一规定限定了可适用规范的范围。由于现行的一切关于规范票据运作行为的可适用文件中都没有单纯交付的规定,因此尽管实践中存在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习惯,也不能据此认定单纯交付的效力。

展开更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同类普法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律师普法更多>>
  • 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
    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2020.04.10 618
  • 票据权利包括
    票据权利包括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

    2022.04.12 4,968
  • 支票票据权利时效
    支票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

    2020.02.09 287
专业问答更多>>
  •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缘无故性,因此产生的票据权利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强的权利,即证券

    2021-10-27 15,340
  •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分类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

    2022-02-15 15,340
  • 票据权利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

    2022-03-23 15,340
  •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吗?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

    2022-03-13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 01:06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并履行其相关义务,其可以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同时对公司的生产运营及管理全面负责,并且接

    4,009 2022.04.15
  • 公司给的股权属于什么性质的 01:16
    公司给的股权属于什么性质的

    股权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私权。股东向公司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股权可以作价转让,因此股权具有财产性;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权,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因此股权也具有身份性。 公司给员工分配的股权,往往并

    829 2022.04.17
有问题
就会有解决办法
在线咨询

离婚、工伤、刑事、债务... 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