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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件不能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负有赡养案件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一方未出席离婚案件不一定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如果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深圳,符合法定情形,离婚能缺席判决,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
不能。 我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果被告经2次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出庭。所以没有特殊的情况,赡养案件不能缺席判决。
被告不到庭,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一般情况下,赡养案件不能缺席判决,原被告必须出庭。被告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其出庭。赡养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案件,原被告应当出庭应诉。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也应该出庭,除非是不能准确表达自身意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离婚意见。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具有密切的人身性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是因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做缺席判决;另外,如果对方明知道要开庭,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也可以做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原则是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