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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具有临时监护权吗?

班主任具有临时监护权吗?

2021-04-23 133
普法内容
班主任不是临时监护人。班主任虽然对学生具有保护与教育的义务,但并不等同于监护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位,兄、姐为第二顺位确认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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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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