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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转继承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有遗嘱可以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放弃条件包括,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不包括该继承权的来源,故当事人是可以放弃遗嘱继承权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可以作为房产继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立代书遗嘱继承人是否在场,但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立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由遗嘱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可以直接用于继承产权,因为我国民法典认可公证遗嘱,并且在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没有立遗嘱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
(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之前的法律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继承人可以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就可以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而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有效的自书遗嘱,需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亲笔书写,且存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