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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受理此案,会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如果一方在国内定居,而另一方在国外居住,则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回国定居,则按照一般的诉讼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可以单方面在中国办理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一方在国外,起诉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
可以,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故国内房产的分割方法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其配偶名字的,
中国涉外经济第一法是指一国调整涉及,本国与别国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