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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鉴于赠与合同的特点结合法律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实践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方式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如果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规定来履行。
在合同履行时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主索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其法律特征是: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
合同签订以后,对方不履行就属于违约,应当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内容。仍然无法认定主要内容,如履行地点等内容,可以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实际上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守约方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日期,到期时,守约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如果违约
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话,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措施,补充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首先,如果当事人能够就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合意的话,就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新的
买方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