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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
家庭主妇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配,一般可能可以分得一半的份额;除此之外,家庭主妇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补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
1、不可以。 2、有继承权。 3、分配比例:因为夫妻登记结婚以后,所购置的物品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你上述所讲的,北京的商品房、汽车、存款、货物,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均分配,即夫妻
一:先区分并平分夫妻合法财产,再把死者的合法财产平均分配给法定继承人(ps:有困难的、属于未成年人的、年老体弱多病的或说被继承人生前负有赡养照顾义务和责任的、以及对被继承人承担或较多承担赡养送终义务的
按照原则是平分的,抚养权的话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离婚时法官对财产分配与协议离婚一样。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则不会分割,由个人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具体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因家庭主妇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共有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
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首先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配;没有约定的,可以时候达成事后的约定;不能达成一致合意的,就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按照份额以及相关出资事实来进行确定。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同居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