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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单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一般是不需要披露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在法律意义上讲,签订代持股协议一般不强制要求公证。 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此时公证之后的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会更高,也就更能保护当事人在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股东代位诉讼持股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诉讼。
一般不需要,但也要看公司的章程。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股权行使的代理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合法性,除非章程对
一般不需要,但也要看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本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行使代理制度的合法性,除非章程排除表决权代理。
债权代位权的具备条件: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
股东代位诉讼的持股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并且只有在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具有诉讼职权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维护公司权益,而其怠于履职的,股东才能向法院起诉。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名义股东取代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往往只享有依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主要指的是实际的出资人和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司法解释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按规定来说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的
股权是可以代持的,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和别人约定,采用别人的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