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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封山禁牧新规定

陕西封山禁牧新规定

2020-07-29 738
普法内容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予以变更。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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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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