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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借款行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企业之间借款的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合伙企业法人不可以对外借贷,: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订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
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借款的,即所谓外债,系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或三资企业)、事业、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对大陆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也属于民间借贷,但是企业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则不属于民间借贷
被借款人是指债权人一方,也即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被借款人可以先与借款人协商,重新确定还款时间;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会还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还款的,被借款人可以起诉至法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法律规定,借款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企业法人借款时,属于法人一类,符合借款的主体要求。法律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