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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主债务人指在该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其应当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债权人是收款人可以持汇票向受票人要求付款,汇票的债务人是受票人。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
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责任及其他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票据种类不同,票据主债务人有所不同汇票关系中,如果汇票为不须承兑的汇票或应承兑但没有承兑的汇票时,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如果是已
日本票据立法则既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保证,又规定了支票的保付,堪称特殊。我国票据立法的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既无保证又无保付。
票据的主债务人是在该票据债务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而汇票在承兑前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由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
票据主债务人[rr-incipaiOebtor]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
服务费发票的经营范围: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我国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一部分,包括饮食、住宿、旅游、仓储、寄存、租赁、广告、各种代理服务、提供劳务、理发、照相、浴池,以及各类
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会归于消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缴纳税款或者清偿债务都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超过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