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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如果原告缺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不会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并且被宣告失踪的,法院会缺席判决,并且判决准予离婚。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一方未出席离婚案件不一定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如果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深圳,符合法定情形,离婚能缺席判决,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1。由于当事人身体条件有限,如因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自当事人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自动生效。缺席判决也是一样的。离婚诉讼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自当事人双方受到判决书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采用公告送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也应该出庭,除非是不能准确表达自身意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离婚意见。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具有密切的人身性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是因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做缺席判决;另外,如果对方明知道要开庭,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也可以做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原则是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