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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区直公积金单位缓缴办理材料

南宁区直公积金单位缓缴办理材料

2020-04-17 84
普法内容
单位缓缴公积金申请需要准备《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决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含电子版)这些材料前往南宁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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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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