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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有: 1、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2、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经过有效期限; 3、要约人撤回要约。
要约的效力: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的效力: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3、要约被拒绝; 4、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5、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3、要约被拒绝; 4、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5、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3、要约被拒绝; 4、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5、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3、要约被拒绝; 4、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5、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应当均具备缔约能力。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要约内容应当包括拟缔结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
我国商标被驳回具体常见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
在我国合同变更的原因,就包括了双方协议变更以及法律赋予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协议变更就是指,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变更合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时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只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