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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
留置权的适用合同规定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行纪合同并不是不可产生留置权的,只要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委托合同留置权的使用,在我国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从最开始仅应用在债权之中,发展到如今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可以适用,留置权担保的对象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合同债权,担保对象也得到了扩大,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有个更
不动产不能设置留置权。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生产方交付不合格产品,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一般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但是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且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生产不符合合格产品的一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承担违约
安置房,一般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的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时,针对被拆迁的住户进行统一安置所建造的房屋;即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需要进行拆迁,从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住户在拿到安置房最初的时候,是没有房产证的,但住户可以到房
不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