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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是无论什么情况都要有股东,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在50人以下,一人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股东不能是公务员,股东具有连带
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履行出资义务,所持股权无效的情况下股东没有表决权。依法享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1、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2、公司在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合并之后,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公司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允许收回本公司股份 4、股东
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无效。此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股东会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以及主持。
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股东对其出资的所有权就直接体现受益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上。股东能够得到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
其一,股东大会不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股东大会是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采取会议体的形式,通过决议的方式作成公司的意思,因此,是否合法召集股东大会,是判断决议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瑕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
收条以下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没有经过其代理人追认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收条;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