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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售楼广告法律规定如下: 1、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作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很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
售楼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r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r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
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
楼盘销售广告是否具有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告知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告知函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起到通知的作用,仅为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果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因此,告知函只是起到一定的告知和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
以租代售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戏谑行为是指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表意人的真意,且期待对方会了解其并非出于真意。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典型的戏谑行为有娱乐性言谈、吹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