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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民法典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2021-04-28 515
普法内容
民法典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第二,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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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 联合创始人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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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6-2627
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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