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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合同也可以也可以基于单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
仓储合同的生效,除了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 1、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2、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仓单须包括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
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主体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保管人的资格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合同标的仓储物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这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要求,就可以成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仓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年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拥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了以下情形:1、合同的主要债务已经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履行,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清偿;2、合同已经被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合法解除;3、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的抵消权,使合同的债务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