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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
成为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
孩子过继即是,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无效的过继则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
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3、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
一、民法典有抚养义务的继子女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
法定夫妻享有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一)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一、有约定的从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达成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就会按照约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二、没有约定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终止;2、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解除,但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则继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