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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未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无效,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有效。当事人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权处分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但是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的,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表达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但言外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解除的前提不可能是待定,而如果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也就无需解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是,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或一方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上看,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此外,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 无效购房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具体后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无权处分人代理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