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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为必须是被继承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之下,如果不订立的话,也许将会没办法订立;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被继承人没有脱离危险或者脱离危险也没办法定订立书面遗嘱的,则此时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为必须是被继承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之下,如果不订立的话,也许将会没办法订立;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被继承人没有脱离危险或者脱离危险也没办法定订立书面遗嘱的,则此时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公民变更遗嘱的基本要求: 第一,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者变更。
可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者
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它的法律效力比较强,只有重新进行公证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
不能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但公证遗嘱或者是书面遗嘱等遗嘱的订立可以取代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
香港遗嘱在国内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规定。 如果继承人的户籍是在大陆的,属于中国国籍人,那么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就适用香港法律,来认定其效力。 香港遗嘱想要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就要先行办理公证,也就是
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录制的录音遗嘱当然有效。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在死后生效生效的一项财产处分协议。而有效的的录音遗嘱,主要是指由被继承人亲自做出,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的遗嘱订立方式。要注意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