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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
抚养费减低的条件: 1、支付抚养费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三)无抚养权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
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
变更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费数额的,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费协议公证来变更。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以抚养费减少为例,抚养费更改的条件: 1、不直接抚养方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的,可以减少抚养费; 2、不直接抚养方因犯罪被收监改
变更抚养权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在办理时,双方必须提交相关材料,比如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等等。 另一种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裁决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下列之一的情况,
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或者是存在法定的情形,那么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抚养权变更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具体的数额是由男女双方来协商的。如果男女双方协议不成,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合理的情形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变更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的第1步就是准备好起诉的材料。起诉的材料包括了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