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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般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定金数额,但定金数额受最高限额的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定金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买卖合同定金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标准支付,但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的,其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此外,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法律规定如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在有约定的情形下,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减少或增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