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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出现问题,甚至是权利能力的缺陷。 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
设立公司缺陷的情形有: 1、主观缺陷,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自身的原因或意思表示存在缺陷; 2、客观缺陷,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缺陷的
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形主要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审查,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
今天,我们来谈谈公司设立缺陷的法律后果。关于公司设立缺陷有三大争议,一是缺陷设置有效,二是无效,二是可行政撤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当将该权利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 1、发起人或股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明确; 3、设立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但不影响登记的效力; 4、缺少登记文件,但可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 1、发起人或股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明确; 3、设立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但不影响登记的效力; 4、缺少登记文件,但可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
1、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表现为设立的分公司以分公司自身名义对外经营、分公司以经营部等其它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形。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形式主要有两种: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
分公司,主要是指在资金、业务以及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分公司没有独立性,并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 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公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的解散事由; 2、股东大会或股东开会决议解散的; 3、因为分立或者公司合并需要解散的; 4、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