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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子女的探视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离婚对子女的探视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2021-01-20 62
普法内容
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下列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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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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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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