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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隐匿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4 196
普法内容
离婚隐匿财产的情形有: 1、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为借口,以自己名义办理房产证,离婚时否认; 2、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人擅自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取现金;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际上是房产的所有者,离婚后,将房产转让给自己; 4、将平时的工资转入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擅自以现金方式取出存款; 5、转移隐藏的股票交易信息,抛售股票,套现,转移隐藏等。 具体而言,隐匿财产的行为有很多种,只要是不让对方知道的财产转移行为,就属于隐匿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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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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