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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回收。连续2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为: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
土地使用金收取标准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
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国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是集体,自然人或者组织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需要分情况讨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抵押;以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