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
契税是在买房时必须要缴纳的一项税费,由购房者缴纳,契税税率为1%-3%,根据购房者名下房屋的套数以及所购房产的面积而定,具体契税税率标准如下:
首套房:购买房产面积不大于90平方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大于90平方的契税税率为1.5%。
二套房:购买房产面积不大于90平方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大于90平方的契税税率为2%。
三套房及以上:购买房产不论面积大小,契税税率均为3%。
2、
个人所得税
房产个税属于卖方税,税率为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卖方在地税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房屋原值,按差额的20%征收;反之,则按照1%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手房交易总额*1%,或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交易总额-卖方买房价格)*20%。
减免规定:如果是家庭唯一的住宅且购房时间超5年,免交个税。
3、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增值税即原来的营业税,和城市附加及教育附加同时征收或免征,因此在生活中,一般把它们统称为增值税,总的税率为5.6%。按照规定
增值税税率为5%,其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
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当房东房屋满2年时,
免征增值税。时间以契税发票时间和房产证时间中较长的为准。增值税是卖方税,需要由卖方承担。
减免规定:
(1)非北上广深地区:
a、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5%全额缴纳;
b、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2)北上广深:
a、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5%全额缴纳增;
b、购买2年以上(含)的非普通住房,按两次交易差额的5%缴纳;
c、购买2年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房产是否满2年先看产权证,再看契税发票,后看票据,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正常情况下,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
4、印花税
税率为0.05%。买卖双方均需要缴纳。不过在买卖住宅房产时,免收印花税。继承房产、买卖商业性质房产时需要交。
减免规定:住宅免交印花税;非住宅印花税按照0.05%的税率全额缴纳。
5、
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屋需要缴纳)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减免规定:如果卖方出卖的房产土地增值额小于0,可以免交;如果房龄满三年,土地增值税减半,满五年免征。
注意:卖方只有在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时候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交易手续费:房产交易服务费为6元/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分别为3元/平。一般在买卖住宅时,很多城市都是可以免收交易服务费的。
7、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包含《
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
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8、权证印花税:5元/套。
9、测绘费(房改房或没有测绘的商品房):面积75平方米以下200元,75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300元,144平方米以上400元。
10、评估费:评估费=交易房屋评估价*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