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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该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排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导致该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解除合同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
解除合同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
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
解除合同的期限属于除斥期。排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将在法定期限届满时被消灭。它具有以下特点:1。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原因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的特点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员工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如需协商解除合同最高赔偿标准为: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每满一年,企业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半年以上但没有满一年,则统一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工作不满半年,则企业只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企业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权利当然就会据此消失。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别。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这主要因为,协议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