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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2022-12-25 3,973
普法内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其所负债务处理方式有: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财产处置所得顺序,首先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安置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国家税金。然后,再由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且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3、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包括如下: 1、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 2、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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