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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下列责任: 1、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承担违约责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并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补足出资额的,对公司债务在应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 1、补足出资; 2、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 1、补足出资; 2、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 1、补足出资; 2、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