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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条法律解释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但是也有判例首先理论上回答你:无效婚姻宣告救济程序笔者虽提出无效婚姻宣告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其只是应然上的考虑。《解释一》并未废止,作为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民法典》51条规定的是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是出卖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首先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都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这三十日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