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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为仅缺乏形式要求的,可视为行政缺陷,不予撤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没有配偶,也没有与对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不可以撤销。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结婚,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二十二周岁
事实上,婚姻缺乏婚姻的条件是没有婚姻登记。男女必须登记结婚才能成为合法夫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欠缺婚姻的登记条件。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
不可以。在我国只有胁迫和重大疾病才属于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生理缺陷婚姻无效证据是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有生理缺陷的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就要起诉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须进行调解。如果男女双方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定的判离情形的,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