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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非军人方)、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
军人禁止结婚的情形如下: 1、军人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2、军人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3、军人未服满现役期间
一、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离婚的,所在部队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要离婚的,调解无效后,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有以下几种方法解决 1、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本条并非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
以下这些行为算是破坏军婚: 1、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的相关规定, 1、夫妻双方如果是自愿离婚,应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需要双方亲自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属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