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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及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
共同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得以共同犯罪论处,并按照其犯罪分别处罚。应区分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因为没有共同过失犯罪,所以主犯和从犯都无所谓。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应查明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
无过失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虽然保险车辆无过失,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10%的经济补偿。对于10%以上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包括: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的;3、实际上并不计划订立合同,恶意与相对方磋商的;4、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
过失引起火灾,责任人应当根据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若火灾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对责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则是合同已成立,因一方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 2、两者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