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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
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有效,但已足额出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其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
如果股东虚构债权关系、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进行转出即可认定为是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
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不到位或逃避投资者的处理方式: 1、出让人转让股权时,隐瞒受让人真实出资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 2、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对此罪规定了两种量刑情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